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雄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871 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