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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林盈欽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等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 ○地○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陳**即前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8-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