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禮成等7 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錦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119 、161 、162 、163 、164 、165、174 、177 、178 、319 、320 、321 、322 、370 、37
1 、38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林禮成、邱春蘭、林為加、葉林美娥、林美英、林英鑀、林為帥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