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79號原 告 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和妹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田**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范和妹、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