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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增昌等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古**之人別資料,據此補正聲請調解狀及將聲請狀繕本依相對人人數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