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甘德宏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高**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甘德宏、高**即前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