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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相對人林彥秀即林桂英、林春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