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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清澄等2 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施**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楊清澄、施**即前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