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清澄等2 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施**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楊清澄、施**即前開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