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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3號聲 請 人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禹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後龍鎮公所間聲請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本院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所作成之106 仲聲義字第60號仲裁判斷書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85,000元,應徵聲請費用3,000 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爰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仲裁執行裁定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