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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5號原 告 熊婉君上列原告和被告朱鈺銘等間撤銷無償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480,000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865,000 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4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附表: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請求撤銷│ 價 額 ││號│ ○○○鎮○○段) │(元/㎡) │ (㎡) │移轉權利│(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範圍 │ │├─┼─────────────┼──────┼────┼────┼─────────┤│1 │ 1237 地號土地 │ 1,500 │1,630 │ 1/1 │ 2,445,000 元 │├─┼─────────────┼──────┼────┼────┼─────────┤│2 │ 1240 地號土地 │ 1,500 │2,280 │ 1/1 │ 3,420,000 元 │├─┴─────────────┴──────┴────┴────┼─────────┤│ 合計 │ 5,865,000 元 │└────────────────────────────────┴─────────┘

裁判日期:2018-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