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68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招英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道○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林**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林招英、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委任林肇奕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