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0號原 告 楊金水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盛圍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請陳報該地上權之設定面積,及兩造間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苗栗縣○○鎮○○○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