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詹秀枝上列原告與被告詹麗珠等間請求交付贈與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詹益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苗栗縣○○鎮○○段○○○ ○○○○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詹麗珠、詹忠雄、詹忠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