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1號原 告 詹秀枝被 告 詹麗珠
詹忠雄詹忠山追加被告 張宇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954,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附表:
┌─┬────────────┬─────┬────┬──┬───────┐│編│ 標的 │ 公告現值 │ 面積 │權利│價 額 ││號│ (苗栗縣○○鎮○○段) │(元/㎡)│ (㎡) │範圍│(新臺幣,元)│├─┼────────────┼─────┼────┼──┼───────┤│1 │ 586地號土地 │ 8,200元 │ 8.83 │1/2 │ 36,203元 │├─┼────────────┼─────┼────┼──┼───────┤│2 │ 589地號土地 │ 8,200元 │ 18.10 │1/2 │ 74,210元 │├─┼────────────┼─────┼────┼──┼───────┤│3 │ 592地號土地 │ 8,200元 │ 224.11 │1/1 │ 1,837,702元 │├─┼────────────┼─────┴────┼──┼───────┤│4 │門牌號碼:苗栗縣卓蘭鎮豐│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 │ 6,500元 ││ │田里10鄰150號建物 │ │ │ │├─┴────────────┴──────────┴──┼───────┤│ 合計 │ 1,954,6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