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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2號原 告 洪銘上列原告與被告潘淑敏等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法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二、苗栗縣○○鎮○○○段○○○ ○○○○ ○○○○ ○○○○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潘淑敏、潘隆國、潘足滿、廖枌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8-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