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黃建龍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商巴黎人壽公司間終止保險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保費88萬扣除105 年11月20日至106年1 月份之保費後返還原告,該數額究竟為何未據說明,致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提出詳細資料及計算式說明之。
二、原告所列被告法商巴黎人壽公司名稱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且欠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請提出被告法商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