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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8號原 告 徐永禎

徐貴珍邱春霞李仁志李金英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陳林湖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78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又(1)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 條(即現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倘該土地所增價額不明,得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 項有關他項權利價值之計算方式,以該土地申報地價百分之4 為其1 年之權利價值,以7 年權利價值計算之標準,核定鄰地通行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0 號裁定參照);而請求確認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係以通行土地所增加之利益價額為準,不包括通行地應拆除之地上物之價額(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意旨參照);(2)民法第786 條第1 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與第787 條第1 項之土地所有人通行權,其要件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土地所有人為利用土地,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必要,民法第786 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之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倘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7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2641-6、2641-10 、2641-11 、2641-12 、2641-1

3 、2641-14 、2640-2、2640-3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長共約41公尺、高4.5 公尺、占用面積約37平方公尺之圍牆拆除,紐澤西水泥護欄拆除,及監視原告等住戶之監視器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供原告使用;第2 項聲請係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在苗栗縣苗栗市○○段2641-6、2641-10 、2641 -11、2641-12 、2641-13 、2641-14 、2640-2、2640-3等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寬6 公尺、長9.5 公尺及寬3 公尺、長11公尺之土地上下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並不得為妨礙阻止之行為。第1 項聲明係土地因得通行使用上開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上開地號土地因得通行使用所增價額。惟因其所增價額不明,爰依上說明,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06 元(詳如附表所示)。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有關被告應容忍其架設或埋設電線、水管、瓦斯管、及其他管線部分,則因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上說明,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 元。又上開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66,206 元,應徵裁判費19,513元,而原告前已繳納5,730 元,尚欠13,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13,783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中有關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至於其餘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土地 │ 申報地價 │ 面積 │ 價額 ││ │ │ │ │(申報地價×面積×年息4 %×7 年)││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50㎡ │ 36,960元 ││ │段2641-6地號 │ │ │ │├──┼────────┼───────┼─────┼─────────────────┤│ 2.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38㎡ │ 28,090元 ││ │段2641-10 地號 │ │ │ │├──┼────────┼───────┼─────┼─────────────────┤│ 3.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39㎡ │ 28,829元 ││ │段2641-11 地號 │ │ │ │├──┼────────┼───────┼─────┼─────────────────┤│ 4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39㎡ │ 28,829元 ││ │段2641-12 地號 │ │ │ │├──┼────────┼───────┼─────┼─────────────────┤│ 5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39㎡ │ 28,829元 ││ │段2641-13地號 │ │ │ │├──┼────────┼───────┼─────┼─────────────────┤│ 6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2,640元/ ㎡ │ 54㎡ │ 39,917元 ││ │段2641-14地號 │ │ │ │├──┼────────┼───────┼─────┼─────────────────┤│ 7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1,040元/ ㎡ │ 43㎡ │ 12,522元 ││ │段2640-2地號 │ │ │ │├──┼────────┼───────┼─────┼─────────────────┤│ 8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 1,040元/ ㎡ │ 42㎡ │ 12,230元 ││ │段2640-3 地號 │ │ │ │├──┼────────┼───────┼─────┼─────────────────┤│合計│ │ │ │ 216,206元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