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9號原 告 曾瑩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能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