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李郁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79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