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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宜君等間代位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謝淼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鄉○○段510-1 、510-2、510-5 、511 、767-5 、326 、496-1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謝宜君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