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6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謝宜君
謝富鈞楊梨花謝靜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 號裁定意旨參照) 。聲請調解之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經核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2,257,642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仲一┌─┬─────────────┬──────┬────┬────┬────┬─────────┐│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權利範圍│ 應繼分 │ 價 額 ││號│ │(元/㎡)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1 │苗栗市○○段○○○○○號 │66,000 元 │62.23 │ 1/1 │ 1/4 │ 1,026,795元 │├─┼─────────────┼──────┼────┼────┼────┼─────────┤│2 ○○○鄉○○段○○○○○ ○號 │200元 │10689 │ 1/1 │ 1/4 │ 534,450元 │├─┼─────────────┼──────┼────┼────┼────┼─────────┤│3 ○○○鄉○○段○○○○○○號 │200元 │17662 │ 57/200 │ 1/4 │ 251,684元 │├─┼─────────────┼──────┼────┼────┼────┼─────────┤│4 ○○○鄉○○段○○○○○ ○號 │750元 │475 │ 1/1 │ 1/4 │ 89,063元 │├─┼─────────────┼──────┼────┼────┼────┼─────────┤│5 ○○○鄉○○段○○○ ○號 │200元 │213 │ 1/1 │ 1/4 │ 10,650元 │├─┼─────────────┼──────┼────┼────┼────┼─────────┤│6 ○○○鄉○○段○○○○○○號 │200元 │325 │ 1/1 │ 1/4 │ 16,250元 │├─┼─────────────┼──────┼────┼────┼────┼─────────┤│7 ○○○鄉○○段○○○○號 │200元 │2139 │ 1/1 │ 1/4 │ 106,950元 │├─┼─────────────┼──────┼────┼────┼────┼─────────┤│8 ○○○鄉○○段○○○○○○號 │200元 │4436 │ 1/1 │ 1/4 │ 221,800元 │├─┴─────────────┴──────┴────┴────┼────┼─────────┤│ 合 計 │ 1/4 │ 2,257,64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