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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蕭進連

康蘭英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曾碧紅被 告 苗栗縣三義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徐文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與被告管有同段333-1 地號土地之經界線,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究為界址之爭議或係土地面積有所爭執,原告陳報本件係為請求確認經界之訴,有原告之民事補正狀在卷可按。是原告請求判定兩造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