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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黃漢土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被繼承人朱阿桃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朱阿桃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兩造間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四、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