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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合申紙器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傳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偉銘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

二、被告張偉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8-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