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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蔡幸蓁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幸蓉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1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日期:2018-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