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紹強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所列土地之地段為○○○鎮○○段」,與聲請人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地段不符,請確認調解聲明是否有誤,並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0000000 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並據此補正相對人謝**之人別資料。
三、相對人謝紹強、謝**即前開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