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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竺正直等3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市○○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竺**之人別資料。

二、被繼承人竺占榮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即竺占榮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及聲請調解狀繕本;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相對人竺正直、江義齡、竺正義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