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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39號原 告 謝丁強

彭新潤被 告 王瑋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提起本件執行異議之訴,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被告就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4,600,00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