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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傅百齡訴訟代理人 黃柏琳被 告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權涉訟,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規定,國有出租基地,自民國82年7 月1 日起,一律依照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7,579 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840,806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0元/ ㎡×5%)+(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面積237,580 平方公尺×申報地價30元/ ㎡×5%)=1,617,5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