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07號原 告 陳光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勇等間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是否主張依分鬮書原告可分得如起訴狀原證五地籍圖謄本所示黃色範圍之土地?若是,請陳報該部分土地之面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