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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5號原 告 王文正

王舜弘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阿冉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苗栗縣○○市○○里○○○路○○○ 巷○○○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無權占用苗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 部分騰空並遷讓返還予原告,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55平方公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 計算式:系爭房屋占用土地面積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 平方公尺=5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至原告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自103 年6 月10日起至拆除日止按公告現值計算之租金,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