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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8號原 告 楊富裕

張玉穗楊尉銘楊嘉浚楊泳淳兼 上 3 人法定代理人 楊勝閔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6 年度交易字第50號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對被告莊益城等2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0

6 年度重附民字第5 號),嗣因上開刑事判決被告莊益城無罪在案,經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 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503 條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3 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98,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