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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7號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上列原告與被告唐敦亞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唐柏林、唐王米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具狀補正被告唐**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