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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9號原 告 邱明宗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寶貝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二、被告鍾寶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