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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0號原 告 蕭麗珍被 告 方柏超

方文岑方文君方心伶杜玲玲林修澈林修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原告訴請確定界址,屬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重測後面積似未有增減,惟土地樣貌改變,影響原告所有土地之價值至少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以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以165 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