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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9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 告 王世瑗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會間請求給付律師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苗栗縣農會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給付律師費用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