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2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秤誠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提出坐落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