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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田佳禾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文華麗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霨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5,850 元(計算式:停車位面積16.1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500元=525,8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9-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