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范振鐘
蔡易道被 告 蕭明梓
蕭霈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 年12 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應增列附表一、附表二如本裁定所示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