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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號抗 告 人 王子綾上列抗告人因原告黃崐峰與被告宜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抗告人對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科處罰鍰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