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徐宏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煌坤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02 號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