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號原 告 陳美珠
邱槐卿邱美華邱玲娟邱志宏黃邱玲珊邱志尚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英治原 告 邱明楠被 告 林春茂
張易騰張信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原告等人與被告林春茂等3 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本院前於106 年10月3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7 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兩造訂定之苑港字第改編5 、5A、5B號耕地租約,並陳報原告依約每年所得收取之租金為何等項,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