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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8號上 訴 人 江仲杰

李曉玲李元崇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68 號與被上訴人李元汀等間請求確認互易契約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9,900 元(計算式: 苗栗縣○○鎮○○段○○○○○○○號土地面積4,24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

650 元=2,75萬9,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8-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