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0號原 告 詹秀枝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被 告 詹麗珠
詹忠山追加被告 張宇辰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承泰律師複代理人 張魁育被 告 詹忠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頁第三十二行關於「598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592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8
0 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59
8 地號」之記載,係「592 地號」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申惟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