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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葉綉霞

陳鄧錦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被 告 馮理詮 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

馮理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桃園市○○區○○街○○○ 巷○○號7 樓」,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彌封袋),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