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號上 訴 人 陳怡宏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19 號與被上訴人苗栗地方檢察署間請求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不服本院108 年11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萬1,64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