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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2號原 告 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適遷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被 告 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巫冠廷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山莊雲天大地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成立有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同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於審理中本應依職權調查,本件抗告人對相對人台北畫堤大樓B 棟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確認該委員會於民國99年5 月23日及103 年6 月29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前者決議內容係討論住戶規約、選舉管理委員會並分配職務及衛生下水道改管工程。後者之決議乃選任主任委員並決定管理費收費方式等相關事宜,所影響者為相對人社區房屋所有權人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如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自應依首開規定為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141 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106 年12月24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有效,其該次會議討論提案有二,案由一:「雲天大地別墅區,第一屆區分所有權會,選舉委員職務委員。」;案由二:「雲天大地別墅區管理委員會制定組織章程如(附件一共三頁)雲天大地別墅區制定住戶管理公約(附件二共四頁)」,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按(見原證二)。依前揭說明,經核係屬財產權訴訟,且原告倘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算,原告復未提出得以計算之方法及證據,應認該訴訟標的之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3,000 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