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09號原 告 李玉英被 告 謝木被 告 鄭淑珍被 告 邱華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5 月1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5 月24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