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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等
裁判日期:201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