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被 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被 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關於「2,100 」及理由欄中第31行之「42,877」,均應更正為「43,37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2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2,100 」及理由欄第31行之「42,877」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